著作权关于网络图片应该如何界定
著作权,相关规定如下:
《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法律保护摄影作品,也就是常说的图片,摄影作品的定义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纪律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首先,它要符合作品的特征,也就是具有独创性;
其次,它是由人使用器械而成,既区别于绘画,又排除了非人为的因素;
最后,它是对客观物体的表达,而不是客观物体本身。
(1)发表权,就是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如在摄影杂志上刊发摄影作品。
(2)署名权是指作者在作品上署上自己名字的权利,著作权人通过行使署名权表明其身份:
当然作者也可署上自己的艺名或笔名,也可在一定的条件下自愿选择不署名。
(3)修改权,是指自己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如摄影师对自己拍摄的照片进行适当的剪裁。
而一般认为,图片编辑对投稿图片的划痕进行修复,对色彩、亮度做微调.以及为排版需要对图片做适度的剪切.不构成对作品修改权的侵犯。
(4)保护作品完整权,就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就图片而言,未经作者授权,不得对图片进行剪切或变形处理,不得对图片中的影像进行添加或删除,也不得对图片的色彩进行改变等等。
而图片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主要是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使用权,主要是指作者或著作权人可以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播放、改编、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图片。
而获得报酬权,是指图片著作权人通过各种方式使用图片,获得物质和经济上的回报。
以上所述的权利均为我国著作权法所确认,然而著作权法却未对财产权中另外一种权利——追续权作规定。
事实上追续权对图片著作权人而言意义非常重大。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我国法律中规定了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根据法律规定界定图片侵权主要是存在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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