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该条规定,作品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构成要件:
1、限定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
2、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
3、应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作品,各方对所属领域并无太大争议,多集中在作品的独创性和能否以有形形式复制的认定上。如最高法认为:“只有具备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才是著作权法给予保护的作品。”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综上所述,从司法实践中进行判断作品是否存在侵权,需要判断作品本身是否属于高度相似,需要先后从思想表达的相似性,作品的独创性上面两个步骤展开,如果作品是完全单独的,不管它们是否相似,在多大程度上相似,它们都受到著作权定律的保护,著作权法则保护的是表达,而不是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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