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商标续展有什么条件
注册商标续展,是指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住册;
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于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商标法》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二、商标注册人的义务有什么
商标注册人有下列义务:
一、对其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负责。如果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要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
二、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擅自改变注册商标。这个改变包括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
2、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3、不得擅自转让商标。
4、不得超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否则是违法的。
《商标法》第四十二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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