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知识 • 正文

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的情形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  浏览: 407 次  来源:网络

一、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的情形是怎样的

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的情形有:

1.主题不符合专利授予条件,如发明、实用新型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2.专利申请中的不合法情形;

3.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4.重复授权的情形,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一人。

《专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二、不能以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情形是什么

不能以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情形如下:

1、不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2、属于前述的技术方案,但是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

3、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三、专利权无效的效力怎样

宣告专利无效的效力有:

1、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2、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之前的判决、调解以及相关的民事行为不具有溯及力。但据此不返还原物,严重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3、宣告专利无效的其他后果。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的情形是怎样的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喜欢.点赞

人喜欢

下一篇 上一篇

当前热门Hot

返回栏目>>

首页   |   声明与投诉   |   关于我们

Copyright © 2020 若悠网 版权所有 Ruoy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