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的通用名字可以注册成商标吗
注册商标可以含有商品的通用名字,但是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的标志不能注册为商标。
因为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而仅含有商品通用名称的标志显然不具备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的特征,所以不能注册为商标。
《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二、独占使用许可的商标可以转让吗
独占使用许可的商标是否能转让视情况而定。
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1.独占许可使用人享有转让、设质或进行非独占性许可的权利。因此独占许可使用人可以将独占使用许可的商标转让。
2.商标注册人不能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将他人独占使用许可的商标转让。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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