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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专利的处罚依据有哪些

发布时间:  浏览: 169 次  来源:网络

一、冒充专利的处罚依据有哪些

冒充专利的处罚依据是:

第一,《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冒充他人专利属于专利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也会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了冒充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会构成假冒专利罪,并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专利法》第六十八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有哪些呢

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如下:

(一)专利的主题不符合专利定义;

(二)专利的主题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三)专利的主题不属于能够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四)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主题不具备三性,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与已有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与他人的先有权利冲突;

(五)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六)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者缺少必要的核技术特征;

(七)权利要求书未以说明书为依据;

(八)修改超出原申请范围;

(九)重复授权《专利法》第九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三、假冒专利罪是怎么规定的

假冒专利罪是指违反国家专利法规,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它既侵害了国家专利管理部门的正常活动,也侵害了单位或者个人的专利权利。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专利管理法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假冒他人或单位已向国家专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查获得批准的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在假冒他人专利侵犯他人专利权而仍故意实施该行为。对于过失行为,不能构成本罪。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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