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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的驳回有什么规定

发布时间:  浏览: 128 次  来源:网络

一、商标注册申请的驳回有什么规定

商标注册申请的驳回的规定为,申请注册商标不符合《商标法》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局驳回注册申请,不进行公告。

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时,要发出《商标核驳通知书》,送达商标注册申请人。

《商标法》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二、商标注册的条件都有什么

商标注册的条件如下:

一、申请人必须是自然人或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者、个人合伙或者与中国签订协议或与中国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按对等原则办理的国家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二、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应当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2.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显著特征就是标志本身固有的显著性特征,如立意新颖、设计独特的商标;或者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如直接叙述商品质量等特点的叙述性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

3.不得存在下列禁止情况:

(1)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或合法利益。

(2)不得违反商标法禁止注册或使用某些标志的条款。

三、申请注册商标的程序符合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申请的程序条件。

《商标法》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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