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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批程序有哪些

发布时间:  浏览: 157 次  来源:网络

一、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批程序有哪些

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批程序是:

1、提出书面申请;

2、初步审查,一般需就申请材料、申请人资格等相关内容予以审查;

3、授权,即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授予专利并发给专利证书。

《专利法》第四十条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二、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实质性条件有哪些

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应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具有新颖性。新颖性是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的基本条件,就是说,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必须是前所未有的。

(2)

应具有独创性。独创性主要是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的外观设计相比应具有明显的特点,或者说“不相近似”。判断两个外观设计是否近似,应比较使用外观设计的同类的两个产品,看他们从整体上是否相似,对于近似的外观设计不能授予专利权。

(3)应富有美感。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外观设计应当富有美感。

(4)

应适于工业应用。由于外观设计专利的目的是促进商品的交流和经济的发展,因此,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必须适于在工业上应用,即能够用工业生产的方式将外观设计置于产品之上。

《专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三、外观专利侵权判断标准有哪些

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成立应看三个要件:

1、外观设计专利权经合法授权并有效。

2、侵权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了专利。

3、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采用了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设计。

《专利法》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

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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