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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专利无效有哪些后果?

发布时间:  浏览: 101 次  来源:网络

一、宣告专利无效有哪些后果?

宣告专利无效有如下后果:

1、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2、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之前的判决、调解以及相关的民事行为不具有溯及力。但据此不返还原物,严重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3、宣告专利无效的其他后果。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二、导致专利权无效有哪些情形

导致专利权无效的情形有:申请行使专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符合法律规定的不授予专利的情形;未按要求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等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三、专利无效宣告审查程序终止有哪些情形

专利无效宣告审查程序终止的情形如下:

1、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之前,无效宣告请求人撤回其请求或者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的;

2、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专利无效的手续办理完结的;

3、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

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的请求作出决定前,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撤回其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之前,无效宣告请求人撤回其请求或者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终止。但是,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不终止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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