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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画人物形象著作权归属者是谁?

发布时间:  浏览: 51 次  来源:网络

一、动画人物形象著作权归属者是谁?

1、动画人物形象著作权归属者一般是作者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2、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二、著作权权利用尽后权利人的排他权也因此用尽了吗?

1、著作权权利用尽后权利人的排他权也因此全部、或者部分用尽了。

权利穷竭原则又称权利耗尽、权利用尽原则,是知识产权法上一个特有的原则。该原则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或许可使用人一旦将知识产品合法置于流通以后,原知识产权权利人所有的一些或全部排他权因此而用尽。

2、权利穷竭原则只适用于知识产权,并因适用对象的不同而各有差异。

并且它只适用于排他性的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而不适用于同为知识产权范畴的反不正当竞争。

3、权利穷竭原则目的

是使知识产品在进入流通领域以后,作为产品的物权所有人,有权再使用、销售该物品,从而达到“物尽其用”的目的。一旦适用了权利穷竭原则,知识产权所有人的独占性排他权就会受到限制,而作为规范客观行为准则的反不正当竞争,则不存在限制排他权的问题,自无适用权利穷竭的必要。

4、知识产权穷竭原则

主要是积极利用权的穷竭。权利人从事了相关的利用行为以后,那么作为知识产品的所有人,有权对物品加以再利用,在此范围内,知识产权权利人(包括真正的权利人、被授权人、继承人等)放弃该标的物,并进而放弃在该标的物上的某些消极禁止权的行使。

三、与他人共有著作权的隐患有哪些?

1、著作权共有的隐患包括共有人不许自己行使著作权

行使著作权获得收益后可能会引发财产分割纠纷等。具体来说著作权共有的隐患包括若是不能协商一致,对方可能会阻止行使著作权;即使协商一致,在著作权行使的过程之中,也有可能会损害到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因行使债权获得收益后,各方可能会因利益的分割产生纠纷。

2、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公民、单位组织完成了作品之后,即使没有向相关部门提出著作权登记的申请,也有可能会获得著作权。阅读此文后,如果对动画人物形象著作权归属者是谁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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