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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人和制片人著作权人是一样的吗?

发布时间:  浏览: 120 次  来源:网络

一、出品人和制片人著作权人是一样的吗?

1、出品人、制片人、著作权人不是一样的

出品人负责电影的前期调研、审阅剧本并决定是否投资,出品人多为投资方的法人,制片人负责在电影制作过程中的剧组统筹、监督进度、资金的使用和后期宣发,制片人多为电影公司负责人。

2、现实中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往往是出品人或者是联合出品的影视公司。

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二、著作财产权包括哪些权利?

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等。

1、复制权

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它是著作财产权中最基本的权能。是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往往与发行或广播权连在一起使用。非经著作权人许可或法律允许,他人不得擅自复制作品。

复制方式:一为手工复制;二为机械复制。

2、发行权

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或其复制品的权利。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不能被发行。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权利。

3、出租权

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

是将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公开陈列的权利。著作权人有权将作品自行展览,也可授权他人展览并获取报酬。目的是让不特定的公众观赏。

5、表演权

亦公演权、上演权。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权利。特点在于必须以公开的方式进行,面向不特定的多数人。表演他人作品应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免费表演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出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6、放映权

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公开再现”是其本质特征。电影的放映权由制片人行使,要放映电影只需征求制片人同意即可,无须再征得各有关部分作者的许可。

7、广播权

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人有权禁止或许可创优将其作品通过广播的形式进行传播。

8、信息网络传播权

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属公有领域的信息,不受著法保护,公众可自由使用,有些则须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一定的报酬才能使用。

9、摄制权

亦称影视片摄制权,指著作权人享有的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作品的权利。可是原作,也可是原作的演绎作品。

10、演绎权

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享有的以其作品为蓝本进行再创作的权利。

三、演绎权不属于著作权的人身权利吗?

演绎权不属于著作权的人身权利,以下财产属于著作权的人身权:

1、发表权

是作者依法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和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是著作权的首要权利。包括发表作品和不发表作品的权利。

作者生前未发表(未明确表示在其死后不发表)的作品的发表权:可在其死后50年内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则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2、署名权

是作者为表明其作者身份,在作品上注明其姓名或名称的权利。包括作者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和不署名的权利。作者作品署名发表后,其他任何人以出版、广播、表演、翻译、改编等形式进行传播和使用时,必须注明原作品作者的姓名。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署名权归作者享有。署名权不得转让、继承,也不存在放弃问题。保护期不受限制。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

3、修改权

是作者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为作者所享有,只有经作者授权,他人才能修改其作品,未经授权而擅自修改,即构成对作者修改权的侵犯。例外:

(1)报社、杂志社可对投稿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无须征得作者同意。从实质上讲,修改权仍属于作者,他人只能在法定范围内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而不能改变作品的基本内容和形式。

(2)美术作品原件出售后,著作权人如想修改作品,须征得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同意。

4、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是修改权的延续,在内容上比修改权更进一步,不仅禁止对作品进行修改,且禁止他人在以改编、注释、翻译、制片、表演等方式使用作品时对作品作歪曲性的改变。但作品在出版、发表的过程中,出版人、编辑者对出版作品所作的技术性处理,如引证的确认,文字和语法错误的更改,不能视为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保护期不受限制。作者死后,由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则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对出品人和制片人著作权人是否是一样的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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