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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

发布时间:  浏览: 134 次  来源:网络

一、不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

不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二、满足什么条件能保护作品著作权?

1、独创性

独创性也可以叫做原创性,是指作品是由作者单独创作的,是作者单独思考和劳动的产物,即在选择和安排文字、情节、音符、颜色、画面、造型等方面是作者单独而成的作品。

不具备独创性,就不受法律的保护。同时,只要求作品是“独创”的,而是否“首创”的则在所不问。

2、合法性

合法性并非作品的构成要素,但它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条件。

合法性不仅要求作品内容本身没有反动、淫秽等内容,而且不能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如果“作品”完全是侵犯他人著作权而“创作”的,不仅不能享有著作权,而且应当承担侵犯著作权的责任;如果作品中部分内容侵犯他人著作权,而整个作

品具有独创性,可以就这些没有侵权且具有独创性的内容享有著作权。

3、可复制性

复制形式包括印刷、绘画、摄影、录制等。口头作品也在受保护范围内。

时事新闻,历法不受法律的保护,作品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必须满足独创性,合法性以及可复制性的原则,作品需要是作者单独创作的,有作者的单独思考,是作者的劳动产物,合法性是作品受保护的前提条件,作品的内容不能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三、著作权使用的法定许可情形有哪些?

法定许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可以不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是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根据法定许可而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按照规定,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

法定许可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作品在报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著作权法定许可条件是什么?

法定许可,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不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其已经发表的作品。法定许可是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根据法定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

中国《著作权法》对法定许可规定了四种情况:期刊转载、文艺团体表演、录音唱片制作录音制品、广播电台和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和电视节目;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则不得使用,否则构成侵权。

法定许可使用作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许可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第二,使用作品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著作权人未发表不得使用的声明;

第四,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著作权人的权利。

著作权法定许可规定使用人不必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即可使用其作品,但事后须支付法定的报酬。但同时我们也要注意,著作权法定许可与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情形,在一定情况下会产生混淆,使得当事人因为判断错误而造成侵权,给双方带来损害。

综上所述可知,不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有哪些。当著作权被侵犯时,一定要及时起诉维护自身的权利。通过上述文章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有关于不属于著作权法所的问题,如果您对此问题还存有疑问,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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