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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商标过期后需要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  浏览: 147 次  来源:网络

一、集体商标过期后需要如何处理

如果还在续展期内的,应当在宽展期内办理续展,宽展期后仍未对商标进行续展手续的,给予注销商标。

超过续展期的,可以对因到期失效的商标立即提出重新申请;失效的商标已经被别人抢注成功,还可以就该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也可以与商标注册人协商是否可以办理商标许可使用,或者直接把商标购买回来。

《商标法》第40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二、商标被抢注需要怎么处理

商标已经被抢注,但抢注者的申请尚未获得注册的公司而言,可以通过对抢注者申请提起异议的方法进行救济。

根据我国《商标法》,注册商标应当先由国家工商行政总局下属的商标局的进行初步审查,通过审查的,进入公告期,公告期时间为三个月。

当事人可以在这三个月的时间里,通过专门的商标代理机构向国家商标局提起商标异议。

如果抢注的商标已经过了公告期,获得注册了,此时当事人可以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撤销申请。商标法对撤销申请有五年的限制规定,即如果商标获得注册时间超过5年的,就不可以以被抢注为由进行撤销。另外对于商评委的裁决,如果任何一方不服的,还可以向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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