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权可不可以出资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可知,合伙人可不可以用著作权出资。以著作权出资的,需要对著作权进行价值评估,其评估方式是可不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不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不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不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不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不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二、著作权包含书名
著作权不包含书名。
按相关法律规定,书名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不可能获得著作权法保护。但如果书名属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就可不可以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著作权法》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三、著作权人是否可不可以变更
著作权人可不可以变更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著作权人可不可以将著作权转让给他人,与其他人就转让著作权达成协商一致后,订立书面的转让协议。该协议应当包括转让标的名称、转让范围、转让价格、履行期限及方式等。
《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
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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