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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转让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吗

发布时间:  浏览: 88 次  来源:网络

一、著作权转让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吗

著作权转让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法律对此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是否采用书面合同来实现软件著作权的转让,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签订书面合同能够以书面的形式明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防止不必要的纷争产生,因此,建议著作权转让合同采取书面形式签订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二、著作权转让合同需要备案吗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进行备案和公告的,属于对抗要件,不影响合同的生效。我国商标法规定,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著作权转让合同是否需要备案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进行备案和公告的,属于对抗要件,不影响合同的生效。我国商标法规定,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于著作权转让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吗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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