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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相似度达到多少侵权?

发布时间:  浏览: 68 次  来源:网络

一、外观专利相似度达到多少侵权?

外观专利侵权没有明确的判断相似度指标,外观专利的产品相似度的侵权评价:

1、判断前提

确定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不能比较。判定同类产品不仅仅要依据《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而是要根据一般商品的分类标准来确定。考虑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判断是否专利侵权时,首先要注意被控侵权产品和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在市场上实际是否会混淆。

2、判断尺度

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和认知水平为准,不应当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审美观察能力为准。整体形状相同、视觉效果一样;局部微观的不一致,从消费者角度不会留意的细节不同不作相似性对比。

3、比较对象

将侵权物与专利的图形或照片中展示的形状图案及色彩进行比较,对比两者是否相同或相近似,如果结论为是,则侵权成立。如果结论为否,则不构成侵权。

4、判断方法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突出要部

5、使用状态对比

对存在变化状态的产品,即在销售和使用时呈现不同形状的产品。如折叠式家具(确定使用状态的形状)、挂壁式信箱(确定“要部”)。

相同或相近似的认定:

(1)如果两者的形状、图案、色彩等主要设计部分(要部)相同,则应当认为两者是相同的外观设计;

(2)如果构成要素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相同或者相近近似,次要部分不相同,则应当认为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3)如果两者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则应当认为是不相同的或者是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二、专利侵权纠纷的解决途径是怎样的?

专利侵权纠纷的解决途径包括协商、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向法院起诉等。

1、协商解决

即专利权人与侵权行为人之问通过协商的办法解决协商解决是在侵权行为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专利权人已经掌握了一定证据如在市场上买到侵权产品或者得到侵权产品的销售广告和说明等,初步认定侵权行为成立,侵权行为人和专利权人都同意协商解决为前提而采取的一种行之有效的途径通过协商解决的办法解决专利纠纷最后所实现的结果大致有三种情况:

(1)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并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

(2)双方签订许可协议,使侵权使用转为合法使用

(3)协商不成。

2、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

在当事双方有一方不同意协商解决,或就协商解决条件达不成共识或未经协商解决的情况下专利权人均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调解处理专利纠纷专利管理机关是我国专利制度的一大特色它是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其主要职责之一就是调解和处理专利纠纷专利管理机关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并依照简易的民事诉讼程序及有关法规、法律,以中间人的身份调解和处理专利纠纷专利管理机关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时候,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当事人对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向法院起诉

专利权人发现侵权行为后,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具体走哪一条途径,完全由专利权人自己决定在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注意到不是任何一级、任何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专利权人在起诉之前先要弄清哪个法院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及大连、重庆和青岛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是审理专利案件的一审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为二审法院。专利侵权案件通常由人民法院的经济审判庭负责审理。

三、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是多少?

1、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是三年

专利侵权是知识产权纠纷之中常见的情况,侵犯专利权指没有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是一种经济侵权行为,其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

2、具体而言,其起算点如下:

(1)如果是发明专利的权利人在请求侵权人,支付公布发明专利申请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的适当使用费的,其请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具体自专利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

(2)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侵犯外观专利需要同时满足,被侵犯的外观设计已经被授予专利权、行为人客观上具有违法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侵权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对外观专利相似度达到多少侵权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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