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自己注册商标可能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使用自己注册商标也可能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商标权人在未按照核准注册的商标来使用的情况下,即使没有改变注册商标,而是与其他商业标识一起使用,构成整体上与他人注册商标或者包装装潢近似的情况下,可能否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反之商标权人在核定注册的商品类别上按照法定形式使用的,则不会构成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会构成侵权
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会是侵权,未经商标注册人允许,他人不得将其注册商标作为专卖店、专营店、专修店的企业名称或营业招牌使用。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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