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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机构设立条件是什么

发布时间:  浏览: 68 次  来源:网络

一、商标代理机构设立条件是什么

商标代理机构设立条件如下:

(一)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固定办公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3名以上商标代理人;

(三)注册资本不少于五十万元;

(四)商标代理机构名称中应含有“商标代理”、“知识产权代理”或与此类似的表明从事知识产权代理业务的字样;

(五)核定的企业经营范围包含商标代理或知识产权代理业务;

(六)符合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规定的商标代理组织的总量和要求;

(七)符合商标代理行业管理规范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商标法》第十九条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二、商标专用权侵权构成要件是什么

商标专用权侵权构成要件有:

1.行为人具有侵权故意。

2.行为人实施了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等行为。

3.导致权利人产生了实际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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