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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作品的使用的特殊规定有什么

发布时间:  浏览: 101 次  来源:网络

一、职务作品的使用的特殊规定有什么

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单位为作者,行使完整的著作权。

除单位作品外,公民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而又未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作品,称为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制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二、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是谁

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是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如果在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也是可以根据业务的需求要求员工进行职务创作的,在进行职务创作时也是会利用到企业的物质条件,所以职务作品的虽然属于当事人所有,但是其法人或者组织也是可以优先使用职务作品的。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三、刑法对职务侵占罪的新规定有什么

一是新增“数额特别巨大”的定罪情节,将两档定罪情节增加至三档,最高法定刑从十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无期徒刑。

二是因定罪情节的增加及惩治力度的加大,本罪有期徒刑的界分点从五年变更为三年、十年。

三是调整、新增了附加刑。

删除原有“数额巨大”量刑档次中“没收财产”的规定,三个档次均新增“罚金”的规定且与主刑采取“并科式”适用方式。

四是将犯罪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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