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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小类被部分驳回该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  浏览: 146 次  来源:网络

一、商标小类被部分驳回该如何处理

商标小类被部分驳回的,如果被驳回的部分里,没有特别重要、或是非注册不可的类别,可以放弃这一部分;如果这一部分很重要的,可以申请复审。

申请复审的要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后如果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商标被抢注应该如何处理

商标已经被抢注,但抢注者的申请尚未获得注册的公司而言,可以通过对抢注者申请提起异议的方法进行救济。

根据我国《商标法》,注册商标应当先由国家工商行政总局下属的商标局的进行初步审查,通过审查的,进入公告期,公告期时间为三个月。

当事人可以在这三个月的时间里,通过专门的商标代理机构向国家商标局提起商标异议。

如果抢注的商标已经过了公告期,获得注册了,此时当事人可以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撤销申请。商标法对撤销申请有五年的限制规定,即如果商标获得注册时间超过5年的,就不可以以被抢注为由进行撤销。另外对于商评委的裁决,如果任何一方不服的,还可以向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三、对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应该如何处理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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