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冒用商标罪立案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5、造成恶劣影响的。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商标侵权的赔偿是如何规定的
对于商标侵权,法律规定按照以下标准赔偿:
一、如果能够确定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的,那么就按照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来赔偿。
二、不能确定被侵权人实际损失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额。
三、如果也不能确定侵权人的获利数额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四、如果侵权人是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那么赔偿额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范围内确定。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三、如何认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1、本罪是指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2、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故意销售给他人。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3、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4、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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