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审查审理的人员有什么样的情形应当回避
专利审查审理的人员在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等情形的,应当申请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以要求其回避。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在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实施审查和审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和审理的;
(四)专利复审委员会成员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的。
二、专利形式审查的内容及结果有什么样的
专利形式审查的内容:专利局对专利申请的手续、文件、格式等事项进行的一种审查活动。
专利审查的结果:专利局在初步审查中,对于申请文件中不符合《专利法》要求的,应当给予申请人补正机会,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补正的,其申请视为撤回。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专利局应当予以驳回。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
《专利法》第四十条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
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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