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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视为撤回的情形是哪些

发布时间:  浏览: 75 次  来源:网络

一、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视为撤回的情形是哪些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视为撤回的情形:

1.没有按期缴纳专利申请费和印刷费。

2.没有按期答复审查员的补正通知书。

3.有按期(自申请日起3年内)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和缴纳实质审查费。

《专利法》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专利申请视为撤回的情况有哪些

专利申请视为撤回的情况有:

1、发明专利申请中,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

2、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国务院专利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

3、其他被视为撤回专利申请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六条

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三、专利部门不受理专利申请的情形有哪些

专利部门不受理专利申请的情形有:

1、专利申请文件有不符合法定形式、内容不完整、不明确的情形;

2、专利申请人不具有相应资格的;

3、申请程序不合法的;

4、专利部门不受理专利申请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的;

(二)未使用中文的;

(三)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四)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或者缺少地址的;

(五)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六)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视为撤回的情形是哪些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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