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权质押有什么样的好处
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将商标专用权中的财产权进行质押,从而有利于完善金融创新体系;有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有利于积极推动企业自主创新;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商品化、加速知识产权向生产力转化。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商标的侵权行为有什么样的
商标的侵权行为有:
1、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等。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三、商标侵权的情况有什么样的
商标侵权一般有下列七种情况: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五)帮助实施商标侵权行为;
(六)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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