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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的赔偿数额

发布时间:  浏览: 84 次  来源:网络
一、侵犯商标权的赔偿数额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实际上是需要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如果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这个时候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这种行为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实在是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如果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是针对一般情况下的商标侵权赔偿。在实际操作中,具体的赔偿数额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侵权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综合考虑。此外,如果侵权行为涉及刑事犯罪,如制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侵权人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二、侵犯肖像权赔偿标准

侵犯肖像权赔偿标准:

通常是根据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的。侵犯肖像权的赔偿责任主要属于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具体的赔偿金额会考虑以下因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包括侵权行为的故意或过失程度。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这些因素会影响赔偿金额的确定。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包括对肖像权人名誉、精神状态等的影响。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如果侵权人通过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获得了经济利益,这可能会作为赔偿的参考。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侵权人的经济状况也会影响赔偿金额的确定。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不同地区的经济水平也会影响赔偿金额的设定。

在实际案件中,赔偿金额会由法院根据上述因素综合考虑后酌情确定。如果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同时也侵犯了其他权利,如名誉权、隐私权等,赔偿时会综合考虑这些因素。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三、侵权赔偿标准

实施的民事侵权行为,若是导致他人的人身受到了损害,那么侵权行为人需要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实施的侵权行为导致他人残疾的,还需要支付残疾赔偿金。受害者已经死亡的,受害者的家属可以要求侵权行为人支付丧葬费、扶养费等的赔偿费用。

对于需要赔偿误工费的,误工费的计算方式为误工时间乘以误工收入。侵权案件的受害方想要获得误工费赔偿需要提供证明收入状况的证据、提供证明误工时间的证据。受害者如果有固定的收入,受害者需要提供自己最近一年的工资表,该工资表需要加盖单位公章。如果受害者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提供一段时间(前三年)收入状况证明。

受害者如果想要获得侵权行为人支付的医疗费,需要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的收款凭证,同时也需要提交自己的病历、诊断证明等的材料。

如果受害者可以获得护理费,且护理人员有收入,那么事故全责方需要赔偿的护理费参照误工费给确定。对于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情形,护理费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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