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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组合使用的规定

发布时间:  浏览: 102 次  来源:网络

一、商标组合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商标的运用及其管理应当严格依照以下规范进行操作:

第一点,关于商标的构成形式。

商标既可以由单个元素的结合构成,亦能够由多个不同元素组成的整体布局。

这些元素涵盖了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图标乃至色彩组合等多元化的表现形式,同时,商标也可由上述任意元素组合演绎而成。

第二点,关于商标的具体应用关系。

各大企业可在同一类商品之上采用两个甚至多于两个已获批注册的商标进行使用,此种方式称之为“主附标配搭”;

除此之外,商标所有权人还享有并排使用地位相等的商标之权,或者在商品及服务商标中采纳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等多种选择。

第三点,关于对商标准确地定义表述。

商标的使用范围需严格限制在注册登记证书所批准的被授权使用的商品类别之内,同时也不得超越注册证书所授予的商标使用权及其对应许可的商品范畴。

商标在标识过程中有三种方式可供参考,具体为“注册商标”、“注”字标记,或者在“注”字的周围添加一个圆环“R”的符号;

或者在“R”的周围再添设一个圆环的设计。

商标在实际投入使用时需要特别注重位置和范围的合理控制,尽可能避免在不应该具有商标专有权的产品上滥用注册商标。

第四点,关于商标的公正性使用。

商标权利所有者必须在应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过程中严格恪守法律法规,不能够侵害商标的权益。

只要商标的使用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便可视为正当使用。

而且,商标权利所有者并不具备制止其他方合法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商标的权利。

最后一点,关于商标的组合使用方法。

已经注册的商标允许自由组合使用,在实践应用中,可以加入注册标志“R”,以示其正在受到注册保护状态之中。

然而,在使用两个或以上的商标进行组合时,只有那些在同一类型商品上都进行过注册认证的商标才能纳入组合范围。

如若组合后的商标使用与商标注册证书上的核准标志有显著差异,或者在未经法律认可的前提下擅自使用注册标志“R”的话,那么将会被视作违反商标注册法规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二、商标组合注册特点是

组合商标综合了文字商标,图形商标,三维商标或颜色组合商标之间的不同特点,各具文图色型,形象生动,引人注意,易于识别,便于呼叫名称等特点。《商标法》第8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法》第11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商标组合使用的规定”,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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