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人身权的特征及种类有哪些
这类权利具备以下几个鲜明特征:
首先,其不可转让性。
持二元讨论观点的学者们强调指出,著作财产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是可以进行合法转让的,然而,著作人身权却无法进行此类操作。
以法国为例,他们于2009年全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六条款明确规定:
“每位作家均享有确保其姓名、资历及艺术作品获得应有的他们亦认可著作人身权呈现出了不可转让的特性。
虽然中国在最新版的《著作权法》中对著作人身权的转让情况并未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可以从《著作权法实施细则》中明确看到,该法规仅允许著作财产权在相对严格的条件下进行转移,这实际上已经透露出著作人身权是不得进行转移的重要信息。
其次,著作人身权具备永久性。
关于著作权保护期限的问题,主要存在着永久保护的无限主义和设定明确保护期限的有限主义两种观念。
根据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
“每位作家的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的保护期限,将不予任何形式的限制。
”由此可见,我国在处理这个问题时,选择了倾向于无限主义的原则。
另外,著作人身权还具有不应剥夺性和部分权能(例如发表权)具备可继承性的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二、著作人身权有哪些
著作人身权有: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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