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许可的方式主要包括哪几种
商标使用许可的方式通常主要分为三类:
1.独占许可,亦称全能许可或完全许可。
这意味着在特定的地域范畴内,被许可方应当拥有独家享有的注册商标使用权,拥有唯一的支配地位。
2.普通许可,具有“薄利多销”的特性。
此种做法表示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既定的地域范围内行使合同所赋予的注册商标使用权。
与此同时,许可方仍保有自身在相同区域使用该注册商标以及再授予他人相似权利的法定权益。
3.排他许可,商标所有者和被许可方可以同期且同域使用相关的注册商标。
在此情形之下,除了许可方赋予被许可方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之外,被许可方更享有排除其他第三方在同等地域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法定权力。
换句话说,许可方不能再将同样的许可权益授予任何第三方,但截止到目前为止,许可方仍然保持着自身在相同地域内对该注册商标的自有使用权。
排他许可的内涵是仅针对排除第三方在该地域内使用该注册商标进行说明。《商标法》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未备案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根据《商标法》规定如不备案,许可人或者被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报请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法》第二十六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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