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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无效原因有哪些

发布时间:  浏览: 127 次  来源:网络

一、商标无效原因有哪些

(一)注册商标存在明显问题

1.违反了《商标法》的禁令;

2.采用欺骗行为获得注册。

这里所说的欺骗行为,是指注册商标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过程中,故意虚假陈述或者伪造申请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伪造营业执照、药品或烟草管理部门的批文、产地证明等。

(二)非法手段获得注册商标此处所提到的非法手段包含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恶意抢注、破坏他人商业声誉等多种情况,复杂多变。

(三)注册商标争议商标被宣布无效和商标过期后被注销的性质截然不同。

如果商标评委会判定已注册商标无效,需要在书面决定书中明确指出相应的法律依据。

同时,考虑到商标被宣告无效是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当事人还有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商标无效宣告的条件和期限是什么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

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商标法》第四十五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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