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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使用侵犯著作权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时间:  浏览: 10 次  来源:网络

一、无偿使用侵犯著作权的情形有哪些

著作许可使用权可供选择为无偿许可使用或者付费许可使用。

在这种情况下,著作权所有者会主动授予他人以特定形式在特定的期限以及地理区域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进行商业性质的运用,并且在这个过程中,获得相应的收益回报。

著作权许可使用被视为著作权所有者与他人之间的一种法律行径,通过推行许可使用合同制度,他们能够把著作财产权中的某些权利或者全部内容授予给他人使用,同时,根据授权的范围和程度,向接受授权的对方索取适当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用。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亦被称为协议许可证贸易,在著作权贸易领域中属于最为普遍且常见的一种交易模式。

《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无偿使用合同有效吗

根据我国最新《民法典》规定,无偿使用的合同如果符合合同生效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合同就是有效的。有效的条件有:当事人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等。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无偿使用侵犯著作权的情形有哪些”,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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