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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申请驳回怎么处理
若商标申请遭遇否决或拒绝,申请人可依法向上诉机构——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复审申请。
然而,倘若申请人对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最终裁定仍旧无法接受,他们有权在收到相关通知后的三十个日历日内,依据法律规定向当地的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商标申请人名称规定是
商标申请人名称规定是:
一、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填写全称;
二、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应填写姓名;
三、法人如有正式英文或法文名称的,应连同中文一起填写,并加盖申请人印章(法人加盖企业或公司印章)。
《商标法》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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