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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人主体资格怎么判定

发布时间:  浏览: 152 次  来源:网络

一、商标异议人主体资格怎么判定

关于商标异议的实施主体问题,其涵盖了三种类型的人士:

首先,是已经拥有在先权利的权利人;

其次,则为因该商标可能带来利益损害的相关利益关系人;

最后,对于任何关注此事且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均可参与其中。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从公告之日起算,给予三个月的时间供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进行审查,如若发现存在违反相关规定之处,他们有权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

若公告期限届满后仍未收到异议,商标局将依法予以核准注册,颁发商标注册证书,并公之于众。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二、商标异议裁定的结果有哪些

商标异议裁定的结果有:

1、异议无效,对原商标申请做出准予注册决定,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2、异议有效,对原商标申请做出不予准予注册决定,并通知被异议人,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商标异议人主体资格怎么判定”,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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