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不能注册商标
以下标识不得被认为是合格的商标申请注册对象:
(1)仅仅只是某项单一产品的通用性名称、图形或型号;
(2)若仅仅直接反映出了产品的品质、主要原材料、性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其他独有的特点;
(3)此外,还有一些无法突显其特殊性的标志也不适宜用来申请商标注册。
然而,上述这些在实际使用中已经获得明显特性并且易于识别辨认的标志,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则可以进行商标申请和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二、哪些不能作为侵权免责事由
不能作为侵权免责的事由如下: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只能减轻责任不能免除责任、饲养动物因为第三人原因侵权的饲养人不免责、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免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哪些不能注册商标”,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