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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年费可以加计扣除吗

发布时间:  浏览: 111 次  来源:网络

一、专利年费可以加计扣除吗

关于专利年费是否能够进行加计扣除的问题,以下几个方面是值得关注并考虑的。

首先,涉及到的费用类型主要包括:

(一)人员人工费用:

指在研究开发项目中,直接参与研发工作的员工的薪资报酬,包括基本工资、社会保险缴费及住房公积金等,同时也包含了向外部研究人员支付的劳务费用;

(二)直接投入费用:

具体包括研发过程中所消耗的材料燃料以及动力费用,以及使用仪器设备时产生的维修保养费用,此外还包括因使用仪器设备而产生的经营性租赁费用,即向外租入仪器设备所需支付的租金费用;

(三)折旧费用:

这部分费用主要针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用;

(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主要涵盖了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如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五)“三新”费、勘探开发技术现场试验费:

这两类费用主要是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这些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类费用;

(六)其他相关费用:

例如,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可能需要支付的技术图书翻译费用、鉴定咨询费用,以及后期注册成为专利权所需的费用等等。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7条和第98条的规定,授权专利当年的年费应当在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时一并缴纳;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专利年度期满前预缴;上一专利年度期满前未预缴或足额预缴的,法律给予了专利权人6个月的宽限期,即专利年费滞纳期;滞纳期满未补缴的,专利权自上一专利年度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

二、专利年费缴纳期限是多久

专利年费缴纳期限是: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若义务人未缴纳或缴纳不足的,则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超过一个月的,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到六个月仍未缴纳,则应当终止该专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三条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专利权人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专利年费可以加计扣除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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