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申请人和发明人的权利有何不同
专利权人和发明人均有各自不同的权益。关于职务发明,其专利的申请及取得专利权均归属所在的机构所有,而作为专利权人的机构则具有完全支配、使用以及处置该项专利的权力。
然而,发明者或者设计师仅能享有被署名以及获取应有报酬的权益,并不具备占有、使用和处置专利的权限,更无法擅自通过转让专利来获取相应的利益。在处理非职务发明时,申请专利的权力和专利权均由发明者所拥有,唯有他才有权对该项专利进行占有、使用和处置。他不仅可以选择出售专利,还可以转让专利技术使用权或者自行实施专利,从而获得相应的经济回报。在专利权利取得之后,专利权人必须每年定期向相关部门支付专利年费。若未能按时缴纳专利年费,将会导致专利权的丧失,进而使得发明成果失去专利法的保护,任何人均可随时自由地使用此项发明。
《专利法》第十条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二、专利申请人有前后顺序吗
关于申请者或更确切地讲,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中的位次问题,这并不是按照某种特定顺序进行排序的;如果各参与方之间并未就专利权所占份额做出明确的约定,那么这一专利权便会由多个共同申请人共享持有,并且每位申请人所享有的份额相等。
然而,发明者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发明人必须由个人来承担这一角色,不得是任何公司、组织或者其他形式的团体,而且他们在专利授权过程中的排位也不会有任何固定的规则进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利权人和发明人所享有的权益存在差异。对于职务发明而言,其专利的申请及权利归属所在机构,该机构可以全权行使专利的支配、使用以及处分等权力。而发明人则仅仅享有对自己名字的署名权以及获得相应报酬的权益,无权私自处分或者转移专利。然而,在非职务发明的情况下,专利的申请与权利均属发明者所有,他们有权自由地处理专利,例如进行出售、转让使用权或者自行实施,同时也能从中获取经济收益。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权需要每年按时缴纳年费,否则将会失去法律保护,使得发明成果有可能被他人随意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