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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契约型基金股东数是多少?
股东数目的多少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具体的设置数量应当由公司的股东大会研究决定,契约型是基于一定的契约原理而组织起来的代理投资行为。它由委托者、受益者和受托者三方构成。委托者是基金投资的设定人,即设定、组织各种基金的类型、发行受益证券,把所筹资金交由受托者管理,同时对所筹资金进行具体的投资运用。受益者即受益证券的持有人,是普通投资者,其购入受益证券,参加基金投资,成为契约的当事人之一,享有投资收益的分配权。受托人一般为信托公司或银行,根据信托契约规定,具体办理证券、现金管理及其他有关的代理业务和会计核算业务。
二、具体情况
(1) 分散投资 ── 透过基金集腋成裘,投资者作小额投资,就可以间接参与全球金融及股票市场的买卖,投资途径得以扩大,令投资更加灵活。
(2) 可获专业协助 ── 借着基金的人力资源,以及基金经理的投资经验,投资者无须因顾虑自己经验不足而避免多方面投资。
(3) 减少风险 ── 透过分散投资、扩大投资途径,持仓风险可以大为减少,因为基金的投资组合很少会出现“全军尽墨”的情况。
(4) 减省手续费和时间 ── 由于基金投资组合庞大,投资者间接减轻分散投资应缴的手续费。同时,基金经理亦可代办转名过户、收息等繁复手续。
(5) 套现能力强 ── 透过基金经理维持第二市场的活跃性,投资者可按个人需要,随时按报价出售全部或部分单位投资,套取现金。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契约型基金股东数的相关情况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基金股东数量的多少应当由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量以及相关情况来进行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结合实际来进行申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