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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的构成要见有哪些

发布时间:  浏览: 53 次  来源:网络

一、重大误解的构成要见有哪些

关于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错误必须是在作出意思表示的当事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表意人)产生的,且必须是由于其误解所致。

第二,这种错误必须涉及到合同的核心内容,即对合同的内容产生了重大误解。

第三,误解的产生必须是由误解方自身的疏忽、缺乏经验或者信息获取不足等原因造成的,而非受到对方的欺诈或者不当影响所引发。

最后,这种误解必须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以及承担的义务,甚至可能给误解方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

对于如何判断是否存在重大误解,以及其适用范围,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分析:

首先,重大误解应该是由于误解方的粗心大意、经验不足或者信息获取不畅等因素引起的,这是受害方当事人自身的过失。

其次,重大误解的范围应当仅仅局限于对合同内容的误解,而不能扩大到其他方面。

再次,只有当产生重大误解的合同能够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时,才能被视为重大误解。

最后,如果重大误解导致合同被撤销,那么这个撤销的决定必须是基于误解才导致合同的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重大误解的司法解释是哪些

关于如何认定合同中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我们可以依据以下几个原则:

首先,该误解必须源自于误解方本身的疏忽大意、缺乏相关经验或是获取信息渠道受阻等原因,换句话说,这种误解必须是由受害方当事人自身的不当行为所导致,而不能归咎于合同相对方的欺骗行径、威胁举动抑或是趁火打劫等情节;

其次,这种误解必须涉及到足以影响合同内容的重要方面。

也就是说,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愿在某种程度上未能达成共识;

再者,因重大误解而产生的合同内容应该能够直接影响到相应当事人所享有的权益和履行职责的范围。

例如,当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时,误解方可能会因此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难以达到其签订合同时所期望实现的目标;

最后,如果确认为重大误解引发了合同的撤销,那么这一状况只能起源于误解因素,即在没有误解的前提下,当事人不会选择签署此份合同,即使最终签署了合同,其中的条款内容也会出现显著性变化。

《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重大误解的构成要见有哪些”,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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