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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的第三者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  浏览: 338 次  来源:网络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发现近几年来,处于转型期的我国社会出现伦理道德多元化,以及婚恋观多元化及其他方面的变化,致使通奸行为有所增加,通奸行为所引发的离婚案及刑事案件也屡见不鲜。对此,若悠网小编在下文为您具体介绍有关婚姻法中的第三者是怎么认定的。

一、婚姻法中的第三者如何认定

“第三者”是指与有配偶者发生通奸行为的人,“第三者”本人可以是有配偶者,也可以是无配偶者,通奸行为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

认定通奸行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已有配偶,无配偶的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不能称通奸。

2、当事人两性关系是自愿的。

3、当事人仅有两性关系,未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否则即构成重婚。

在《婚姻法》修正后的今天,若“第三者”与有配偶者通奸,尽管不以夫妻义务同居,不构成重婚,但通奸行为违反一夫一妻的原则,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此事件涉及的是有配偶者通奸的“第三者”应否承担法律责任问题,还有索赔问题。这些问题新《婚姻法》颁布以后,有了法律依据好解决了。

二、是否可以向第三者索赔

近几年来,处于转型期的我国社会出现了伦理道德多元化、婚恋观多元化及其他方面的变化,致使通奸行为有所增加,通奸行为所引发的离婚案及刑事案件也屡见不鲜,要求通奸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呼声越来越高。

但依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有过错的配偶方应承担法律责任,而“第三者”并不承担《婚姻法》上的法律责任。

《婚姻法》第2条规定了“一夫一妻”原则;第3条规定了“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4条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第46条规定了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据此,第三者的行为是违反《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的行为,夫妻中的受害方可以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其配偶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为过错方,在离婚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除对无过错方给予照顾外,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夫妻中的受害方作为无过错方可向另一方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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