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部分财产分割意见没有写入协议,引来两起诉讼案件,时间长达两年之久,当事人精疲力竭。
男方代理人:杨生顺律师
简要案情:张男与杨女于2003年结婚未生孩子,2006年双方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内容为:1、昆明市某小区公房归张男;2、昆明市某小区商品房归杨女;3、离婚后张男支付杨女5万元,用于女方支付分得房屋的按揭款。双方尚有共同财产昆明市创意英国房屋一套和车辆(吉利车)一辆没有约定在协议中,双方口头协议:创意英国房产因借款购买,归男方,债务也由男方承担;车辆口头约定归男方,按揭由男方承担。离婚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办理手续后男方收到了女方的起诉状,诉称:1、男方隐瞒创意英国房产,要求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分割给女方一半;2、吉利汽车协议未曾分割,应平均分割;3、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男方承担。一审法院审理中被告张男认为,创意英国房屋系双方举债购买,其没有隐瞒财产,协议离婚时因自己法律意识淡薄,虽然双方对房屋处理进行了约定,但是没有写在协议中,是杨女具有预谋,所以才没有写进协议并造成了今天的争议,提出如果杨女分房屋,则承担购买房屋债务,婚前支付房屋价款合计14万余元;同时,杨女能够分割的也仅仅是婚前所付价款,婚后付款部分其不能主张相应权利。一审中,法院采信张男代理人主张,即将房屋的婚前支付价款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给女方一半,但是房屋因涉及男方婚后支付部分,所以没有进行房产分割。判决男方一次性支付7万余元给女方;吉利车因车主登记在女方,离婚时女方也知道,但没有写入协议,故认定女方已经同意将车辆分给男方,故对车辆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男方主张的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应另案主张。
一审判决后,男方不服提起上诉,后经昆明中院建议后撤回上诉,重新提起诉讼。
第二起诉讼:男方起诉要求女方承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购买创意英国房屋所借债务14万元。提出的证据为借条、还款收据及证人证言,购房按揭款项还款记录等证据。庭审中被告也举出相应证据证实其婚姻期间也借款14万余元,当然未能证明是用于何处。一审法院经分析认定证据,认为14万元男方主张债务实属购买创意英国产生,但是居于男方隐瞒该财产,故偿还比例上,男方承担70%,女方承担30%,女方还应支付男方4万余元。一审后,女方和男方皆不服,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男方要求女方承担7万元,女方要求不承担。经二审审理,最终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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