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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非己生离婚后获赔仝先生离婚后,发现自己抚养的儿子竟然不是自己所生,一怒之下将前妻苏女士告上法庭,近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8)涧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苏女士赔偿仝先生抚养费2500元、鉴定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2001年9月14日登记结婚,2006年2月25日被告苏女士生一男孩仝某某。2007年7月26日原、被告协议离婚,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仝某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2500元/年,医疗费和教育费双方共同承担,各支付50%,至孩子独立为止,同日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2008年1月24日,原告带仝某某到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做出河科大司鉴中心(2008)物鉴第627号亲子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原告不是仝某某的亲生父亲。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河科大司鉴中心(2008)物鉴第627号亲子鉴定意见书,虽然是原告私自带仝某某去做的,但具有证据效力,被告仅不认可该鉴定而不重新申请司法鉴定,本院对该亲子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被告在与原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洛阳律师洛阳刑事辩护律师洛阳方西乾损害赔偿律师网(洛阳交通事故律师洛阳医疗事故律师洛阳工伤事故律师洛阳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洛阳产品责任事故律师洛阳劳动争议律师)洛阳方西乾律师执业证号:16021995A0199业务电话:13525990690执业机构:河南松盛律师事务所地址:河南省洛阳市九都路61号东方联智大厦网站地址;http://www.zhaolaolai.com电子邮箱:luoyangfxq@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