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近日,张女士将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按照双方在民政局离婚时达成的离婚协议约定,向其支付补偿金和帮助款共计人民币120万元。
张女士诉称,2013年7月2日,我和王先生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同时签署了《离婚协议书》,约定王先生在离婚后应向其支付补偿金和帮助款共计120万元。但现在王先生未按约定期间给付相应款项,故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履行协议。
王先生辩称,我和张女士结婚后,家庭支出并不是张女士一人所为,我无需给张女士任何经济补偿。对于帮助款,属于赠与,但我现在决定撤销赠与。另外,离婚协议书是在欺诈和胁迫的情形下签订的,相关约定都是无效的。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张女士和王先生在民政局离婚时签署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王先生虽主张存在欺诈、胁迫情形,但未提交相应证据,故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另外,即便双方协议约定的给付补偿款和帮助款在形式上符合一般赠与情形,但此非单独的赠与合同,而是和人身关系、子女抚养等内容有机联系的整体,不能任意撤销。因此,法院支持了张女士了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王先生不服提出上诉,后中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对于双方当事人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所签署并经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对于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如一方要对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分割事宜反悔,则应当在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或撤销。法院受理后,经审查后未发现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换言之,在没有欺诈、胁迫情形下订立的该种协议,应视为系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权益有了充分的考虑和权衡的商定结果,即便某些协议内容在外人看来明显不符合常理,如约定的补偿数额或违约金过高等,但因协议内容涉及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的抚养、财产分割等一系列问题,彼此不能任意分割,也不能任意撤销。因此,当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时,另一方诉至法院时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因此,建议夫妻双方选择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时,在签署相关离婚协议时,务必要慎重考虑,再三权衡。切莫为了达到尽快离婚的目的而信口开河,而在离婚后又借故反悔,此举不但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更会给自己带来严重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