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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家庭成员会是离婚的法定情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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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女)与齐某于2001年结婚,翌年生下一女儿。而齐某自女儿出生后,就到深圳打工,4年来,齐某对钟某母女不闻不问,钟某向齐某催要生活费用,钟某却从未给家里寄过一分钱,造成钟母女生活极度困难,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钟某将齐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以解除这桩痛苦的婚姻。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齐某在女儿出生后外出打工,4年未向家中寄过一分钱,未尽对妻女的抚养义务,该行为已构成对家庭成员的遗弃,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准予钟某与齐某离婚,婚生女孩由钟某抚养,齐某每月承担女儿的抚养费400元。

该案中,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因为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可见,新<婚姻法>将"遗弃家庭成员"作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之一,也即是法定离婚条件之一。只要当事人具备这些条件,就可以解除婚姻关系。遗弃家庭成员是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的行为。本案中,齐某在女儿出生后外出打工,4年未向家中寄过一分钱,未尽对妻女的抚养义务,违背了<婚姻法>关于"夫妻有相互抚养""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等法院义务,该行为已构成对家庭成员的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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