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会发现有些人会在离婚诉讼时,提出离婚精神赔偿,但法院是否处理先不管,我们应先了解否是否有权请求离婚精神赔偿呢?若不是,那究竟法律中规定哪一方能请求离婚精神赔偿呢?针对这个问题,若悠网小编整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哪方能请求离婚精神赔偿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根据新《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只有无过错配偶,才享有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成为请求权的主体。新《婚姻法》这所以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仅限于无过错配偶,是为了促使公民严肃认真对待婚姻关系,预防侵害配偶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的发生,也可避免为证明离婚配偶双方过错大小之举证困难。
二、离婚精神损害谁赔偿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关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我国新《婚姻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第一款之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应该是离婚的过错配偶。国外一些国家的法律或判例,将因“婚外情”而导致的婚姻破裂的责任主体从过错配偶一方延伸到了“第三者”。
第三者不应成为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因为离婚及离婚过错赔偿是配偶之间的纠纷,解决的是配偶之间民事身份及民事责任问题。而且“第三者”它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社会学概念,它通常是指介入他人婚姻,与夫妻一方有婚外性关系的人。其表现形式比较复杂,有的属于通奸;有的属于姘居;有的则属于重婚。对于第三者的行为,更适宜以道德来调整。因此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只能是有过错的配偶。
综上所述,对请求离婚精神赔偿应该是由哪方的问题解答。由此可见并不是随意一个当事人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请求离婚精神赔偿。一般受害方只要实际符合离婚精神赔偿的情形可以提出这个诉求,最终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拿到相应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更多法律相关问题,若悠网为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