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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有哪些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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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经济和社会高速发展,中国的离婚率也逐年上升。2001年4月修订颁布的《婚姻法》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若悠网小编在本文中对离婚损害赔偿有哪些请求权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欢迎大家阅读了解,一起探讨,如果大家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大家到若悠网找专业律师进行相关问题的咨询。

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l、必须由无过错一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无过错方没有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不能主动干预、处理。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无过错方是与过错方存在有效婚姻关系的配偶一方。其他人,如子女、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中的“配偶”等因一方过错行为受到损害的,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从而无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只能按照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处理。

2、必须向有过错方提起。承担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即只有与无过错方形成有效婚姻关系的配偶才是赔偿义务主体,其他人,如与有配偶者重婚、同居的第三人,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

3、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为无过错一方的专属权,权利的行使与否,只能由权利人自己决定,在未决定之前不得让与或继承。但是该权利一经行使,则同普通债权无异,具有移转性,是可以转让与继承的。

希望小编整理的知识可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婚姻方面的相关知识内容。如果大家还有其它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若悠网也提供在线法律知识咨询,欢迎大家进行法律知识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进行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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