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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权协议书

发布时间:  浏览: 348 次  来源:网络

子女抚养协议书怎么写

甲方(男方):乙方(女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住址:住址:

甲、乙双方于_________登记离婚,现就离婚后对子女_________的抚养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法规,自愿达成如下一致约定,以资共同遵守:

一、抚养权

女儿/儿子_________现年_________岁,归_________方抚养。

二、抚养费、抚养期限和支付方式

1.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由_________方每月付给_________方_________元作女儿/儿子_________的抚养费(直至十八岁)。

2、抚养费(不含大额医疗费及大额教育费)金额和支付方式:

抚养费支付类型:_________________

抚养费支付金额:_________________

抚养费支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抚养费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3、增加抚养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适当增加抚养费: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约定。

三、探望权

1、男(女)方________对孩子________享有探望权。

2、探望时间及方式:凡双休日、节假日,如无特别事宜,男(女)方均可对孩子进行探望。探望之前,必须先经与女(男)方电话联系。探望期间,要保证孩子的安全及身心健康、愉快。

3.每次探望结束,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应当按时将未成年子女交回另一方。

四、如遇其它未尽事宜或应时事宜,按照一切有利于孩子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

五、望双方共同遵守,否则一切责任概由违约方负责。

此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关于子女抚养权协议书的案例

【案情】

原告李某某(女)与被告夏某某(男)于2006年元月1日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后因双方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吵打,李某某于2007年10月16向夏某某提出离婚,次日,李某某在亲友的劝说下,表示今后不再提出与夏某某离婚,并与夏某某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如李某某再次提出离婚,其婚后所有共同财产均归夏某某所有,婚生女由夏某某抚养,李某某不得有任何异议。协议签订后,由于双方的关系一直没有能够改善,故李某某于2008年9月15日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抚养婚生女并按法律规定分割财产。在诉讼中,夏某某虽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按照协议的约定确定财产归属及婚生女的抚养权。

【分歧】

对本案原、被告签订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协议是否有效,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夏某某所签订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协议,是出于双方的真实意愿,应认定该协议有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可以对其所有的共同财产作出约定,但本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夏某某所签订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协议,违背了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故应认定该协议无效。

【评析】

本案原、被告双方在将来李某某是否提出离婚尚不确定,仅仅是一种可能性的情况下,按照假定的条件,对离婚后的财产权属及婚生女抚养权作出约定,实际上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该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关键看所附条件是否违背法律规定。依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违背法律规定,则该民事行为无效。反之,则有效。

就本案而言,当事人双方以将来李某某提出离婚为条件达成协议,即只要满足李某某再次提出离婚的条件,其婚后所有共同财产均归夏某某所有,婚生女由夏某某抚养,李某某不得有任何异议。在当事人订立该协议之初,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出于双方自愿,以将来发生李某某提出离婚的条件,用财产和子女抚养权归属于夏某某来限制李某某,对李某某提出离婚加以限制,实质上是干涉了李某某离婚的自由。该协议违背了我国法律关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即婚姻双方及其他任何人均不得通过对他人人身或财产的限制来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因此,应认定本案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协议无效。故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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