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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纠纷案件中主体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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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离婚率逐年攀升,有关父母给子女的抚养费的问题显得格外的突出。很多子女将父母告上法庭,以期能够得到抚养费或提高抚养费数额,但是,在这类诉讼当中,相当一部分的人却因种种原因被判败诉,从而得不到抚养费。笔者根据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谈谈自己精浅看法。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从法律条文中,我们可以很清楚的看出,有权利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是未成年的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因而,在司法实践中,主体界定就显得尤为关键。

首先,关于“未成年的子女”,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了18周岁成年,那么18周岁以下的子女就是未成年子女,他们理所当然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但是其中有一个例外,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自己的正常生活的,视为成年人,享有完全的民事权利,承担全部的民事义务。父母对于符合上面这种条件的子女是没有抚养义务的,也就是没有必要付给他们抚养费。

其次,有关“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界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原来的司法解释没有明确指出在校就读的学生是指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所以近年来大学生状告父母索要抚养费的案件屡见不鲜。由于我国教育法规定我国实行的是九年义务教育,初中以上就不再是义务教育了,所以父母没有义务再去为大学生支付上大学的费用。当然,从伦理道德来说,有一定经济能力的父母为子女支付上大学的费用是应当提倡和鼓励的,因为一个民族要发展,就必须保证他的公民具备一定的文化素质。我国规定的是九年义务教育的制度,但是在很多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的年限远远不止九年,有些国家把大学高等教育也列入到了义务教育的计划当中。我国现在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还不是很发达。虽然在高等教育法中规定高等教育的经费是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为辅,即允许收取一定的学费。但实际上由于家的财政投入不够,高等教育变成了以收取学费为主,而且高等教育的学费还有不断增加的趋势。子女在上大学的时间绝大多数已经年满18周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与父母在法律的层面上来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上大学的各种负担是很重的,如果父母确实没有支付能力,子女又已经年满18周岁了,再要求父母为子女支付上大学的费用就相当不合理,违背了《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公平原则。而且接受高等教育是一项智力投资,在现有的条件下,受教育的程度越高,就业的条件就越好,得到的回报就越多。这项智力的直接收益人是子女自己,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也应当由子女自己来支付这项费用。而且国家现在取消了高考的年龄限制,任何人都可以通过高考直接进入大学接受高等教育;学校也通过各种方式,如勤工俭学、助学贷款等来帮助经济有困难的学生,所以子女不依赖父母支付费用而靠自己努力来完成学业业也不是不可能的。

对于成年子女,如果因他智力低下、残疾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父母对其依然负有抚养义务,这是父母不可推卸的责任。在这种情况沔,父母不得以子女已满18周岁拒绝付给抚养费。但是如果成年子女因为主观的原因不愿意参加工作,想靠父母过着饭来张口、衣来伸手的生活,父母对此则没有抚养义务,子女即使通过诉讼也不能取得所谓的“抚养费”。

编者按:在抚养费纠纷案件当中,很多当事人误把父母一方的身份直接作为原告,认为孩子还小,作为其监护人就当然是原告,混淆了法律意义上原告独立主体地位与法定代理人之间的区别。因此,在立案或提交起诉书中一定要引起注意,否则有可能承担败诉或法院不予受理该案件。同时要注意区分是否能够独立地生活,自身是否有劳动收入和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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