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的监护人资格要受到有效的保障。目前西方国家一些专家已经在探讨司法对父母教育子女问题的过分干预问题。比如如果父母出于教育子女的必要,打了孩子的屁股,孩子大哭,那么是否能以虐待为由剥夺父母的监护人资格而把孩子从父母身边带走呢?这个问题非常复杂。不仅孩子的权益要受到保障,父母的权益也同样应该受到保障。《儿童权利公约》第9条虽然肯定了父母被剥夺监护人资格的问题,但首先就是强调“缔约国应确保不违背儿童父母的意愿使儿童与父母分离”,而在该《公约》第5条又规定:“缔约国应尊重父母或于适用时尊重当地习俗认定的大家庭或社会成员、法定监护人或其他对儿童负有法律责任的人以下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符合儿童不同阶段接受能力的方式适当指导和指引儿童行使本公约所确认的权利。”也就是说,父母担任监护人首先就是一种权利。司法不应该轻率地剥夺父母的这种权利。那么在什么情况下由国家监护机构对未成年人进行监护?什么情况下可以剥夺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就成为我们要探讨的主要问题。符合以下条件,应该由国家监护机构对未成年人进行监护:
第一、法定监护人去世、没有意定监护人,也没有拟制法定监护人、拟制意定监护人的情况;
第二、父母被剥夺了监护人资格也没有意定监护人、拟制法定监护人、拟制意定监护人的情况:
那么问题的焦点是,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剥夺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呢?我认为,以下情况可以依法剥夺监护人的资格:
1、父母不尽监护职责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况。如由于父母不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养成严重不良行为或者触犯刑律;由于父母不尽照顾、监督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经常受到伤害等;
2、父母虐待未成年子女达到某种严重程度的情况;
3、父母有严重不良行为影响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况。如父母经常打骂老人、父母吸毒、父母合伙盗窃等情况;
4、父母都被处以刑罚的情况;
5、父母有严重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传染性疾病的情况;
6、父母离婚时都不同意抚养孩子的情况。
但应该注意的是,对于父母虐待子女达到何种程度可以剥夺父母的监护人资格,是否只是因为父母打了孩子的屁股、孩子的哭声引来了邻居或者警察就可以剥夺父母的监护人资格?父母有什么样的不良行为、不良行为达到何种程度时可以剥夺父母的监护人资格?我认为衡量的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儿童的最大利益。即使父母打了孩子,如果孩子身体上、心理上并未受到实质的伤害,也不应该就轻易剥夺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另外建议对此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将儿童的最大利益这一原则性的标准具体化。
第三、父母由于失业、生病等原因确实无力承担监护职责但又没有意定监护人、拟制法定监护人、拟制意定监护人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