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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护权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  浏览: 446 次  来源:网络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

法律咨询:

某甲死亡后,遗留妻子某乙一人,某乙是精神病人,某甲的弟弟某丙主动承担了照顾乙的责任,和乙共同生活。后乙办理退休手续,但劳动部门不让丙领取乙的退休工资。丙要求居委会证明其监护人身份,但居委会不同意。丙准备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监护人身份,打算凭法院判决向劳动局领取乙的退休工资。请问:

1,这个程序对吗?2,确认之诉的诉状怎么写?有被告吗?麻烦专家给简单提供:一下格式。3,是否需要提交居委会不同意的证据?居委会就是不写没法提供啊。4,还有其他要注意的事情吗?有关于这方面的具体规定吗?(民法通则以外的)

问题补充:

1、有残疾证。2、无父母子女。

若悠网律师解答:

1、丙不是乙的第一顺序监护人,如果乙有第一顺序监护人,那么丙就没有监护权,除非第一顺序监护人同意丙监护。2、起诉状你最好咨询当地律师,或者上百度搜索就可以了。3、不要居委会不同意的证据。4、建议你聘请律师代理,专业性比较强。

相关法律知识:

监护权变更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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