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简单的监护权侵权纠纷案件——母亲在丈夫去逝后向小孩爷爷、奶奶讨要小孩监护权案件,在历经一审、二审之后,最终以当事双方彼此接受的调解方式结案。然而,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母亲的诉讼请求,不仅这一判决结果让人无法接受,并且其貌似合理、冠冕堂皇的判决理由也经不住仔细推敲。历经此案,笔者发现,法官法律素质高低及办案态度在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中起着重要作用。同时,也认识到,对于此类家庭纠纷案件,律师也将面临着法律与情感的冲突与考验。
一、简要案情
2003年10月,吴某与熊某结婚。婚后2004年4月生一子。2009年1月,熊某因病去世。之后,吴某与小孩爷爷、奶奶的关系逐渐恶化,只好搬离原住宅。小孩仍与爷爷、奶奶共同居住。后双方关系恶化至爷爷、奶奶不仅阻碍吴某探望其子,更不让吴某将其子带出游玩。为此,引发争夺小孩的监护权诉讼。此时,小孩刚满5岁。
二、办案历程
我们接受吴某委托后,作为其代理人,向某基层法院提起监护权纠纷诉讼,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对其子所享有的监护权和抚养权,由原告行使对其子的监护权及抚养权。
这本是一起简单的监护权纠纷案件,但一审诉讼结果却出乎所有人的预料,我们败诉了。一审法院以“原告诉称被告侵害了其对其子行使监护权及抚养权,却未在庭审时举证证明被告侵害了其对其子行使监护权及抚养权行为的事实,原告在法律上系其子的法定监护人,其有权将其子从被告处接回随其一起生活,对其子成长进行管教,无须通过法律诉讼来进行确认其是否有权行使抚养权或监护权”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拿到这份沉甸甸的判决书后,也不知道自己败在哪了。这样的一个判决结果,小孩的母亲,于情于理于法都不能接受,因此,我们再次接受吴某委托,免费为其代理二审,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撤销一审判决书,支持一审诉讼请求。
后在二审法院法官调解之下,当事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吴某同意小孩由爷爷、奶奶带养,每月支付一定的费用。在不影响小孩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爷爷、奶奶同意吴某随时探望小孩。最后,该案以当事双方都能接受的一个方式结案。
三、与一审法院法官就有关法律问题商榷
虽然二审法院以调解的方式结案,但就一审判决书及一审诉讼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我们与一审法院法官在认识上出现重大分歧,这却是不能回避的。在此,与一审法院法官进行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