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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要求女方上门探视,女方可以拒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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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之后男方得到了孩子的抚养权,女方得到了孩子的探视权,每个月女方都可以去探望孩子。在探视孩子的时候男方要求女方上门,而不是将孩子带去其他的地方,这时候女方觉得男方的要求不合理。若悠网小编为你打听到了相关内容如下。

一、男方要求女方上门探视,女方可以拒绝吗

虽然探视权是与身份关系相关的一项不可放弃的权利,但是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约定行使该项权利的方式,故而对于男方要求女方上门探视,女方是可以拒绝的。

二、探望权如何行使

1、探望权的主体是曾经存在夫妻关系的男女双方的一方。男女双方过去曾经存在夫妻关系,经过离婚而解除了婚姻关系。探望权的主体相对于被探望的子女来讲只能是父或母。笔者认为探望权的行使只限于孩子的父母双方,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2、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是离婚后。通过离婚程序,夫妻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才能产生探望权。

3、探望权的主体必须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本来经常就同被抚养的子女在一起,自然也就不存在探望的情景。

4、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离婚后,子女一般是同直接抚养其的父或母生活一起,一方行使探望权,去看望子女,往往需要另一方的配合、协助。因此,新《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将另一方的协助做为义务予以规定。

三、探望权行使的方式有哪些

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或母,按规定的要求看望不与自己生活在一起的子女的权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是因为,基于血缘关系,夫妻离婚后,子女仍然是夫妻双方共同的子女,这种建立在血缘关系上的血亲关系,不因夫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那种认为离婚后,子女同我共同生活,与另一方毫无关系的认识是错误的,是没有根据的。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是经双方协商或由人民法院判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但是,这一方仍承担了子女的抚养、教育费的义务。

探望权的行使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见面;

2、短期生活在一起;

3、通信、通电话、赠送物品或礼物;

4、共同进餐

离婚的时候可以就孩子的抚养权、探视权等具体的内容进行协商,在协商处理不了的时候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最终进行判定。男方要求女方上门探视女方拒绝之后男方不给女方探视该怎么解决,可以来若悠网找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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